第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全市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管理和保障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做好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