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第三章 活动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年度重点监督项目等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本级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