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下列工作事项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一)编制立法计划、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等立法工作;

(二)编制监督计划、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三)征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规划、重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