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归集日常联系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主题接待活动中的意见建议,运用"民情大脑"等数字化方式,做好社情民意综合分析工作,生成分析结果,为有关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参考。

人大代表、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对意见建议能够解答回复的,应当及时予以解答回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向人民群众进行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对于需转交有关单位解答回复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分级分类予以处理。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分级分类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反馈、报送等程序,通过应用场景实现有关程序数字化运行。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