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收集辖区内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养老服务需求,协助做好特定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

(二)管理和维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监督、评议等相关工作;

(三)协调建立社区(村)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倡导将其纳入村规民约,协助调解养老纠纷;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