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建设、维护、管理辖区内的公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配合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建立特定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自行或者委托养老服务组织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线上线下方式,定期对重残、失能、失智、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定居家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防范意外风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职责。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