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适老化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住宅小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鼓励和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老旧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