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鼓励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
涉老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保留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配备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工具设备,有条件的应当配备为老服务志愿者。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