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