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展会服务平台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拓展地理标志产品贸易渠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