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支持地理标志新业态发展,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