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贷支持力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