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