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