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