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录用流动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录用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