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居住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流动人口,由施工单位负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