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和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绿地使用功能或者游憩安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