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以处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