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