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落实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重要长城的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