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