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依法予以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长城保护举报电话和设置举报箱,受理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行为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