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社会团体和志愿者依法开展长城公益活动,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长城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团体或者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专业技能指导。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