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普及长城保护知识,加强长城保护舆论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长城保护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在公共场所开展长城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