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

(二)种植、养殖、放牧;

(三)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探矿采矿、采石采砂;

(四)开沟、挖渠,修建坟墓;

(五)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六)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七)依托长城建造建(构)筑物;

(八)种植影响长城风貌的苗木和对长城本体造成挤压或者破坏的植被;

(九)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十)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十一)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十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办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