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院校和各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长城保护科学研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