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影视、广告等拍摄活动的,活动方应当向长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实施方案、活动的人员数量、活动的管理措施以及对长城的保护措施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