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长城安全和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拆迁。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