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危害长城安全和破坏长城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拆迁。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