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城保护标志加强管理和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