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记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长城记录档案应当至少每年续补一次,对长城的巡查、维护、养护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情况进行记录。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