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长城保护标志加强管理和维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