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客家人口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客家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客家文化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加相关评审、论证活动。

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