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客家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