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客家文化,是指南迁的中原汉人在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将中原文化与闽粤赣边原住民文化相互交流、融合、积淀而形成的,以客家方言为母语,具有鲜明汉族客家民系特色,体现客家人文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包括:

(一)客家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客家方言;

(二)具有代表性的客家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客家饮食、医药和传统技艺;

(四)客家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客家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客家传统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相关的建筑、服饰、器具、碑碣、牌匾楹联、契约文书、谱牒档案等;

(七)具有典型客家风格特色的传统村落和历史风貌区;

(八)其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客家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