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客家文化的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原则,尊重客家风俗、信仰和习惯,保持客家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