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客家文化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