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客家文化保护专职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客家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

(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

(三)宣传客家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