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聘请客家文化保护专职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统计辖区内客家文化资源的基础数据;(二)按照规定对保护名录对象进行巡查和保护;(三)宣传客家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对前款规定人员的培训、指导、考核与管理。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