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体现客家文化的相关建筑亟需保护的,以及列入保护名录且濒临消失或者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实施抢救保护所需经费,及时收集资料和实物,记录和整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建立档案,培养后继人才。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