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对建议对象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出拟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名单,并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研究拟定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客家文化相关资料、实物和场所。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