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客家文化定期调查,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的建议。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项目保护方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