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客家文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客家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