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客家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制定重点区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征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涉及重点区域保护的建设项目,项目选址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