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两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本级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客家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其保护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建设发展和客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需要,划定客家文化(闽西)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

专项规划是客家文化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