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或者借用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