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物、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所管辖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责任人签订遗存保护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要求,以及保护责任人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等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