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类型、详细地点或者来源、保护责任人;

(二)所有权人同意申报的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中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权人出具同意申报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