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组织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