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