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可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