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