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

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